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

来源:OD体育亚洲官方 时间:2024-04-05 07:15:29 点击: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2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后续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元/股(含),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之内,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7)和《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4-009)。

  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回购股份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4年3月31日,公司通过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624,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0.16%,购买股份的最高成交价为4.09元/股,最低成交价为4.06元/股,成交总金额2,543,22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回购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回购股份价格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一一回购股份》的相关规定。

  1.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2.不得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集合竞价及股票在市场上买卖的金额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公司后续将依据市场情况继续在回购期限内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被担保人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敬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2023年5月22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公司向银行、租赁公司等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融资业务做担保共计人民币25.2亿元。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但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允许超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担保情形包括公司为下属企业来提供担保,下属子公司为公司做担保,下属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5月23日公司披露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23)。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授信额度3,000万元,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公司申请授信额度1,500万元,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授信额度4,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前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约定以保证合同为准。

  (8)经营范围:工程塑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研发、加工、制造、销售;汽车零件、家用电器注塑模具、改性塑料材料、钣金材料、装饰材料、塑料及制品销售,电子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及相关服务;汽车用塑料制品检测服务、汽车用塑料制品涂层检测服务;汽车及零部件的设计、开发和研究及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快速成型件的设计、制作和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股东:公司持有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99.7222%的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徽毅昌科技有限公司持有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0.2778%的股权。

  6.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五)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6. 保证期间:按债权人对债务人每笔债权分别计算,自每笔债权合同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至该债权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六)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方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为了满足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申请授信额度1,000万元,向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1,000万元,公司为子公司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前述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具体的担保约定以保证合同为准。

  (8)经营范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及其零部件的研发、生产与销售;新能源领域内技术咨询与转让;机电产品的生产与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保证期间: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 保证期间: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银行承兑汇票敞口、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自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

  (五)经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被担保方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子企业来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3,466万元,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71%;子公司为母公司担保余额3,580万元,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8%;子公司为子公司担保余额484万元,占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经审计)的1%。截至本公告日,除上述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公司做担保。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

  (一)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芜湖毅昌科技有限公司)。

  (二)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四)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芜湖汇展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五)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