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东盛之花印染有限公司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

来源:OD体育亚洲官方 时间:2024-01-10 06:14:06 点击:

  “东盛公司”或“债务人”)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海门市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3月20日作出(2020)苏0684破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东盛公司破产清算,并于同日作出(2020)苏0684破3号决定书,指定东盛公司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20年8月4日,海门市人民法院根据东盛公司的申请作出(2020)苏0684破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破产重整程序。

  为了达到优质资源的最佳配置,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债务人财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募东盛之花重整投资人。就本次招募事宜,公告如下:

  1.为公开、公平、公正地引入重整投资人,本次招募重整投资人以公开的方式来进行,以接受各方的监督。为使重整投资人了解东盛公司的真实的情况,明确招募的原则、条件、规则、流程等,管理人制作本招募公告。本招募公告之内容对全体意向投资人平等适用,具有相同效力。

  2.本公告所述信息并不替代意向投资人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如需了解债务人审计评估情况、债权确认情况,或对债务人进行尽职调查,需向管理人提交报名申请并与管理人签署《保密协议》;

  3.本招募公告不适用《招标投标法》;本招募公告的最终解释权由管理人享有。

  公司的营业范围为:生产销售高仿真化纤高档织物面料的印染及后整理加工、窗帘、床上纺织品用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东盛公司所在经营地为经济开发区青龙化工园区,地段良好,交通方便,周边配套成熟,工业土地指标增量较少,拥有排污许可证,同区域厂房租赁需求较大。

  1.土地:东盛公司名下共有土地2宗,分别位于海门市青龙港掘青公路东侧、海门经济开发区青龙化工园区,土地面积合计为62,727.6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出让。

  2.房产:东盛公司名下共有房屋17套,均坐落于三厂街道望江南路388号内,房屋建筑面积合计30,045.47平方米。

  东盛公司现有机器设备共12类435台,主要有预缩机、烘筒烘干机、水洗联合机、组合式磨毛机、空压机、A字架、推布车等。

  东盛公司现有办公用品等电子设备,共82项1596台/张,主要为复印机、打印机、电脑、空调、办公桌椅、床等。

  上述资产经评估公司初步评估在破产重整条件下总值为71,490,349.25元。(该价值为初步评估,最终价值以评估公司出终评报告为准)

  截至2020年6月16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债权人138户,申报金额452,657,682.38元。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的债权为269,329,786.11元,待确认债权14,070,656.93元。东盛公司另有职工债权991,420.00元(最终债权申报及审核情况以管理人的债权确认报告为准)。除此之外,尚有东盛公司账面有记载但未申报的债权,以及有几率存在的东盛公司账上未记载且未申报的负债。意向投资人提交投资文件时,应考虑《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引发重整投资人债务增量因素。

  1.意向投资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具有较高的社会责任感和良好的商业信誉。

  2.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显示,意向投资人财务情况良好,资金充裕,近二年持续盈利。对前述财务报表出具审计结论的审计机构必须是最近三年未因违法、违规而受到惩戒或处罚的审计机构。

  3.意向投资人需承诺:未负有数额较大的到期未清偿债务;未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或涉嫌有重大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最近未列入失信行为人等。

  4.拥有足够的资金实力进行重整投资,并能出具相应的资信证明或者其他履约能力证明,重整后能确保东盛公司持续经营;

  5.符合上述各项条件的1家企业法人或非法人企业可作为主意向投资人,联合另外1家企业可作为联合意向投资人(东盛公司债权人联合竞价的,可不受联合意向人数量限制),共同参与东盛公司的重整,但需书面说明各自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

  6.意向投资人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视为其愿意依照本公告参与东盛公司重整投资人的所有遴选工作,愿意成为东盛公司重整投资人,并认可经海门法院裁定批准的东盛公司重整计划。

  7.意向投资人及/或其控制股权的人、实际控制人财务情况或者信用记录不良的,或者存在恶意收购嫌疑的,或者作为债务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直系亲属的,管理人有权认定意向投资人不具备重整投资人资格。

  管理人不对本招募公告披露内容承担保证责任。意向投资人如需管理人对本招募公告之相关联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或者需查阅东盛公司公司的财务审核、债权申报、经营情况和评估报告等明细资料的,或者需要对东盛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的,应在最终报名截止日前向管理人提出书面申请,向管理人缴纳100万元尽调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承诺保密义务,由管理人三日内予以答复或安排,但管理人并不掌握当地政府有几率存在的经济结构调整及产业规划布局变动的有关政策,亦不掌握东盛公司所在地域的土地建设规划信息。该类信息或对意向投资人有几率存在的潜在风险或机遇客观存在,需意向投资人应自行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作相应的尽职调查。意向投资人缴纳投资保证金的,该意向投资人所缴纳的尽调保证金转为其应缴纳的等额投资保证金。意向投资人未按期提交重整投资文件,未按期缴纳投资保证金,或明确说放弃投资资格的,管理人将在招募截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尽调保证金。意向投资人缴纳投资保证金并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的,视为同意按东盛公司现在的状况进行投资,相关投资风险自行承担。

  意向投资人参与东盛公司重整的投资保证金为1000万元(不计息)。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2020年9月20日17:00前将投资保证金汇入以下银行账户(意向投资人应与管理人核实投资保证金是否到账,因银行系统问题造成未能按时到账的责任由意向投资人承担)。未按规定缴纳投资保证金的,管理人可确认意向投资人丧失本次参与重整资格。

  意向投资人应自收到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协议并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承诺函;重整投资人拒绝与管理人签订书面投资协议,或拒绝向管理人提交书面承诺函的,或与其他意向投资人串通的,管理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并取消其重整投资人资格。

  东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海门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未按书面投资协议缴纳偿债资金或履行其他主要义务的,管理人有权没收重整投资人缴纳的投资保证金,并取消其参与重整资格,管理人有权重新招募或通过其他合理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

  东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海门法院裁定批准后,重整投资人所缴投资保证金将转为其所缴偿债资金的一部分,从重整投资人根据书面投资协议应缴纳的偿债资金中等额抵扣。

  管理人应自向重整投资人发放重整投资人确认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为重整投资人的意向投资人所缴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

  如东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海门法院裁定批准,管理人应自海门法院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东盛公司破产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向重整投资人退还其所缴的投资保证金(不计息)。

  重整投资方式可采取股权让渡同时提供债务清偿资金的方式。一方面基于东盛公司资不抵债现状,重整投资人收购东盛公司股权,实现对东盛公司绝对控股;另一方面,重整投资人提供偿债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各类债权等。

  在管理人认可且据此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不影响合法性、衡平性、可行性的前提下,意向投资人出具的重整投资方案能够使用其他重整投资方式。

  (1)管理人对本次招募的偿债资金最低额设置有保留价,重整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中的偿债资金低于保留价的无效。

  (2)书面投资协议和书面承诺函以管理人拟定的模版为基础,按本公告和重整投资人出具的投资文件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以东盛公司重整计划草案获海门法院裁定批准为生效条件,已缴纳尽调保证金的意向投资人可以向管理人索取。

  (1)为顺利推进东盛公司重整,确保重整计划能够兼顾债权人和债务人及其股东等各方利益,并得到一定效果执行,意向投资人主要围绕偿债方案、偿债金额、付款方案和经营方案等制作重整投资方案。

  (2)管理人原则上仅接受一次性付款,意向投资人应当在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经海门法院裁定批准后最长1个月内付清全款。

  (3)意向投资人提供的偿债金额仅指提供给东盛公司用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各类债权的资金,不包括重整过程中涉及各种证照办理和变更、亏损核定、资产权属变更、债务豁免、视同销售、账务调整、别的可能产生的应由东盛公司或重整投资人承担的税费、处罚及经营成本。

  (4)经营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资源整合能力、管理营运能力、利税创收计划、产能改造计划等。

  (5)为保证各类债权人利益,在上述偿债方案和经营方案外,意向投资人可另行作出有利于各类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1.意向投资人应仔细阅读招募公告,按要求编制重整投资文件,并保证重整投资文件正文和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① 意向投资人介绍(意向投资人主体资格、股权结构、历史沿革、营业范围等,如为联合意向投资人,需说明各自的角色分工、权利义务等);

  ②意向投资人的主体业务情况和2017-2019年度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负债、主要经营业务收入、总利润、净利润、现金流量等,如为联合意向投资人,需说明负责营业事务的意向投资人的主体业务情况和主要财务指标);

  e、意向投资人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同意对东盛公司重整投资的决议原件;

  ①重整投资文件应装订成册,封面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名。

  ②意向投资人应将重整投资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并在封袋上标志“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④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时,需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电子文档。电子文档应刻录到光盘上或存入U盘,与重整投资文件一起密封。

  ①意向投资人最迟应于2020年9月20日17:00前向管理人提交重整投资文件。

  ②重整投资文件应递交至下列地点,并由管理人出具重整投资文件接收凭证,重整投资文件接收凭证应加盖管理人公章并由接收人签名。

  重整投资文件接收地址:海门市解放路贵都之星8号楼5楼江苏联佑律师事务所;

  (1)在重整投资文件提交截止前,意向投资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重整投资文件,但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意向投资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重整投资文件的书面通知应加盖意向投资人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受委托人签名。

  (2)管理人在收到前述书面通知后,应向意向投资人出具接收凭证,接收凭证应加盖管理人公章并由接收人签名。

  (3)意向投资人对重整投资文件的修改内容作为重整投资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后的重整投资文件应按本招募说明书的前述要求做编制、密封、标志和提交,并标志“修改”字样。

  (4)重整投资文件开封后,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就投资文件议定的条款,以及意向投资人委派代表对管理人提出问题的答复意见,作为重整投资文件的内容。

  2.遴选以保持东盛公司公司存续和发展、实现东盛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切实保护各类债权人权益为目标。

  3.管理人将在海门法院的指导及监督下,通过商业谈判或竞争性遴选的方式对意向重整投资人进行遴选,并确定最终的重整投资人。